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義字第三一九號、九十三年度執義字第一二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幫助常業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因侵占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幫助常業詐欺等四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