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原告 黃秋香 被告 黃晟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204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為:被告於101年5月19日早上毆打黃秋香,以致黃秋香心臟膜片破裂、腦震盪、手骨受傷住院一周,後續常頭痛、頭暈及手骨酸痛。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黃晟瑋刑事部分,已於102年2月18日中午12時許辯論終結在案,有刑事審理筆錄在卷可佐。茲原告於102年2月18日下午3時50分許,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有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收件章所標記時間可佐,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