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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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二所列日期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數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附表二所示之罪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