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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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苗簡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
國民身分E○○
國民身分酉○○
國民身分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5018、5159、5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庚○○、E○○均犯幫助恐嚇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酉○○犯幫助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96之被害時間由「95年
7月17日」更正為「95年3月17日」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法律變更部分: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質言之,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將行為時之法律與裁判時之法律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64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此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即無本條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庭決議意旨參照)。
經查:
(一)被告酉○○行為時之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而95年
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則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本件被告行為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構成幫助犯,且修正後之新法對於幫助犯刑度部分並無更動,依上開判例意旨,非屬法律變更,自毋庸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
(二)被告酉○○於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
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被告酉○○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
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
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本件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時,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等人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犯罪集團成員作為恐嚇取財工具之幫助行為、被害人數、犯後態度、均未賠償被害人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被告等上揭犯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並依上開條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第55條、第
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四)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五)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5018號
第5159號第5160號被告庚○○男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樹林市○○里○鄰○○街○○號居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9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E○○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村○○鄰○○路○巷○號居桃園縣桃園市○○里○○○街○○○○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酉○○女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八德市○○里○○鄰○○路○段○○○巷○○弄3之1號居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巷○弄○○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庚○○、E○○、酉○○均明知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付予不熟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集團向他人恐嚇取財,竟因貪圖小利而不違本意,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犯意,庚○○於95年4月間某日,在板橋市○○街西崑公園附近,以新台幣(下同)3千元之價格,將其所開設之中華郵政公司樹林育英街郵局帳戶第00000000000000號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售予綽號「 阿峰 」之男子使用;E○○於95年年8月間某日,在桃園市境內,原約定以1萬元之價格,而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公司大樹林郵局帳戶第00000000000000號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交予綽號「小不點」之 陳珮玲 (另案起訴、審判)使用;酉○○於95年3月間某日,在台北縣○○鎮○○路 林添基 (另案起訴、審判)經營之小吃店工作,竟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公司大樹林郵局帳戶第00000000000000號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交予林添基使用,而林添基、陳珮玲、阿峰等人與其他擄鴿勒贖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在台北縣汐止山區及台北縣其他山區等處,以架設鴿網攔截捕捉賽鴿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所有之賽鴿,作為進一步勒索財物之憑據,林添基等人得手後,再循賽鴿腳環所記載之鴿主電話,以行動電話輪番向被害人恫嚇稱:如未依照所指定之數額匯款或拒絕付款,就要將抓到的賽鴿剪掉腳環失去比賽資格、拔掉翅膀、羽毛及剁下鴿腳使賽鴿無法飛翔等語,以此要脅被害人匯款,致上述被害人均心生畏懼,乃將每隻賽鴿贖金新台幣(下同)
1千餘元至2千元不等,匯入所指定被告上述帳戶內,俟各鴿主匯款後,再持提款卡領取匯款,所領出之匯款再交由該集團人員依分工情形朋分,於取得鴿主之匯款後,即將所竊得之鴿子放飛。嗣經警循線破獲該擄鴿勒贖集團後,由本署檢察官命警據以追查上述帳戶人員、資料等而查獲。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追查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庚○○、E○○、酉○○等人對於有申設上開郵局帳戶,並將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等事實,業已坦誠不諱,核與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如何接受電話恐嚇而分別將賽鴿之贖款匯入上述被告等帳戶內等情,已據渠等於警詢中指述甚詳,並有卷附之被告等所申設系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被害人匯款單據等足參,足證被告等上開帳戶確供擄鴿勒贖集團向被害人勒贖金錢所用甚明。又衡情,金融機構之帳戶一般人均可申請,如非刻意規避查察之非法用途,何需收取使用他人帳戶?且被告等均已成年,非無社會經驗,對於他人無端收取帳戶使用之反常現象,焉有不啟疑心之理,是被告等顯可預見收取其帳戶資料之人,將有持以作為非法用途之可能,被告等仍不違其本意交付系爭帳戶,堪認其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無訛,被告等前揭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庚○○、E○○、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第346條第1項幫助恐嚇取財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檢察官林文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宛穎所犯法條: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被害人一覽表)編號被害時間被害人被竊匯入帳戶受損金額
鴿數
1.95.3.6卯○○2隻酉○○5010元
郵局00000000000000號
2.95.3.6甲巳○2隻同上帳戶6310元
3.95.3.6K○○1隻同上帳戶2105元
4.95.3.8甲乙○1隻同上帳戶2315元
5.95.3.8甲丑○3隻同上帳戶17010元
6.95.3.8C○○1隻同上帳戶2010元
7.95.3.10Y○○4隻同上帳戶11015元
8.95.3.10甲申○5隻同上帳戶10010元
(住居所在苗栗市)
9.95.3.10O○○4隻同上帳戶11010元
10.95.3.10b○○1隻同上帳戶2310元
11.95.3.11r○○2隻同上帳戶4000元
12.95.3.13g○○1隻同上帳戶2528元
13.95.3.13林坤綸1隻同上帳戶2030元
14.95.3.13地○○1隻同上帳戶2020元
(住居所在通霄鎮)
15.95.3.13宙○○3隻同上帳戶4530元
(住居所在苗栗市)
16.95.3.13宇○○1隻同上帳戶2325元
17.95.3.13 邱創城 1隻同上帳戶2020元
18.95.3.15H○○1隻同上帳戶2350元
19.95.3.15e○○1隻同上帳戶2121元
20.95.3.15 林慶雄 2隻同上帳戶4545元
21.95.3.15 廖學慎 2隻同上帳戶5050元
22.95.3.15 江文洋 1隻同上帳戶2626元
23.95.3.15午○○○1隻同上帳戶2030元
24.95.3.15 呂培倉 1隻同上帳戶2010元
25.95.3.15甲己○1隻同上帳戶2320元
26.95.3.16乙○○1隻同上帳戶2310元
27.95.3.16B○○1隻同上帳戶2345元
28.95.3.16甲丙○1隻同上帳戶2301元
29.95.3.16顏裕仁1隻同上帳戶2222元
(住居所在後龍鎮)
30.95.3.16葉換財2隻同上帳戶4215元
(住居所在公館鄉)
31.95.3.16M○○2隻同上帳戶5220元
32.95.3.16A○○1隻同上帳戶2305元
33.95.3.16G○○1隻同上帳戶1700元
34.95.3.17寅○○1隻同上帳戶2020元
35.95.3.17癸○○1隻同上帳戶2010元
36.95.3.17j○○1隻同上帳戶2230元
37.95.3.17z○○1隻同上帳戶2000元
38.95.3.17玄○○1隻同上帳戶1820元
39.95.3.17d○○1隻同上帳戶2219元
40.95.3.20 梁煥輝 1隻同上帳戶1500元
41.95.3.20R○○1隻同上帳戶2630元
42.95.3.20甲午○2隻同上帳戶5520元
43.95.3.27甲卯○4隻同上帳戶10010元
44.95.3.27甲丁○1隻同上帳戶2828元
45.95.3.28辰○○1隻同上帳戶2610元
46.95.3.28m○○2隻同上帳戶5510元
(住居所在通霄鎮)
47.95.3.28甲癸○1隻同上帳戶2520元
48.95.3.28J○○4隻同上帳戶18030元
49.95.3.28X○○1隻同上帳戶2510元
50.95.3.28l○○2隻同上帳戶5510元
51.95.3.28戊○○5隻同上帳戶10020元
52.95.3.29N○○2隻同上帳戶5050元
53.95.3.29U○○2隻同上帳戶5525元
54.95.3.30i○○1隻同上帳戶2800元
55.95.3.30o○○1隻同上帳戶2830元
56.95.3.30P○○1隻同上帳戶2825元
57.95.3.30D○○1隻同上帳戶2805元
58.95.4.1u○○1隻同上帳戶2810元
59.95.4.1甲戊○1隻同上帳戶2815元
60.95.4.3甲戌○1隻同上帳戶2015元
61.95.4.3 林炳列 3隻同上帳戶6020元
(住居所在頭份鎮)
62.95.4.3k○○1隻同上帳戶2830元
63.95.4.3亥○○1隻同上帳戶2200元
64.95.4.3甲○○1隻同上帳戶2010元
65.95.4.4t○○1隻同上帳戶2610元
66.95.4.4辛○○1隻同上帳戶2310元
67.95.4.4甲寅○3隻同上帳戶8510元
68.95.4.4 江富誠 4隻同上帳戶9020元
69.95.4.4壬○○1隻同上帳戶2530元
70.95.4.4天○○1隻同上帳戶2510元
71.95.4.4甲辰○3隻同上帳戶6010元
72.95.4.4丑○○2隻同上帳戶6510元
73.95.4.5y○○1隻同上帳戶2816元
74.95.4.5甲甲○1隻同上帳戶2007元
75.95.4.5己○○1隻同上帳戶2817元
76.95.4.6Q○○1隻同上帳戶2315元
77.95.4.6T○○1隻同上帳戶2550元
78.95.4.6Z○○1隻同上帳戶2525元
79.95.4.6h○○1隻同上帳戶2530元
(住居所在公館鄉)
80.95.4.6F○○1隻同上帳戶2810元
81.95.4.6戌○○1隻同上帳戶2815元
82.95.4.6 劉梅英 1隻同上帳戶2811元
83.95.4.7c○○1隻同上帳戶2810元
84.95.4.7甲未○1隻同上帳戶2501元
85.95.4.7f○○1隻同上帳戶2205元
86.95.4.7甲辛○1隻同上帳戶3015元
87.95.4.7丁○○2隻同上帳戶8010元
88.95.4.7L○○1隻同上帳戶3010元
89.95.4.10w○○1隻同上帳戶3001元
90.95.4.10q○○1隻同上帳戶3200元
91.95.4.10S○○1隻同上帳戶2010元
92.95.4.10甲子○1隻同上帳戶3015元
93.95.4.10丙○○1隻同上帳戶3210元
94.95.4.10未○○1隻同上帳戶2610元
95.95.4.10a○○1隻同上帳戶3510元
96.95.7.17n○○1隻同上帳戶2222元
97.95.8.1甲酉○2隻庚○○4505元
郵局00000000000000號
98.95.8.1 陳水 在2隻同上帳戶2000元
99.95.8.2s○○2隻同上帳戶5010元
100.95.8.2V○○4隻同上帳戶15010元
101.95.8.19巳○○1隻同上帳戶2202元
102.95.8.17甲壬○1隻E○○2001元
郵局00000000000000號
103.95.8.19v○○4隻同上帳戶7005元
104.95.8.19p○○2隻同上帳戶4501元
105.95.8.19申○○1隻同上帳戶1810元
106.95.8.19黃○○4隻同上帳戶11005元
107.95.8.19子○○3隻同上帳戶7006元
108.95.8.19I○○1隻同上帳戶2008元
109.95.8.19甲壬○1隻同上帳戶2001元
110.95.8.21甲庚○1隻同上帳戶2005元
111.95.8.21x○○1隻同上帳戶2209元
112.95.8.21W○○1隻同上帳戶20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