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310號

上訴人 宋睿唐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零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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