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57號
原告 鍾碧珠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