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57號

原告 鍾碧珠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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