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841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鄭良平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 廖建霖 就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提起反訴,請求返還押金新臺幣(下同)3,400元,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400元,卷內亦無其他證據顯示反訴之訴訟標的與本訴相同,故反訴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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