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小字第197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吳有滕
彭欣如
被告 王慶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8日10時37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零件費用與所附維修估價單所載不符,而有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8日10時37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