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小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小字第197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吳有滕

彭欣如

被告 王慶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8日10時37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零件費用與所附維修估價單所載不符,而有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8日10時37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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