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94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944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彭書琴

被告 葉裕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零六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期逾期繳款固定以每筆新臺幣壹佰元計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且同一帳單週期限收取一筆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陳君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