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小調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小調字第330號

聲請人

即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姓名、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之,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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