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告顯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被告席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