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6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淑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齊元寶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有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肆仟叁佰元,及按附表所示期間及年息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