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51號原告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複代理人 李政憲 律師被告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游晴惠 律師
吳姝叡 律師 李奕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上午9時
55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請於庭前提出書狀,說明本件新式樣專利範圍即其與先前技術相異之創作特點為何。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