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樓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訴字第1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楊台清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