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5樓之2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交易字第247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永宏
法官雷淑雯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