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935號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華貴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伍萬伍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魏式瑜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