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766號
98年度交聲字第76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上列被告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九十八年四月七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中監違第裁60-GE0000000號裁決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監違第裁60-GE0000000、GE0000000號裁決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依舉重明輕原則,並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明定民事裁定如有類此情形,亦得準用同法第232條規定,更正之,則刑事裁定文字,如有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原審法院理當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之記載,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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