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425號聲請人 柯讚煌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
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及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柯陳緞 於民國99年12月14日死亡,有無其他繼承人不明,且未依民法第1177條規定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提出確認與被繼承人收養關係存在之訴,爰聲請鈞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固據提出起訴狀影本及本院105年度親字第123號裁定影本等件為證。惟被繼承人於99年12月14日死亡時,尚有養女 柯梅子 、孫子女 劉村劉紅 、柯雪英尚存,此有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106年6月19日新北重戶字第1063827297號函附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上開人等並未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此有索引卡查詢表1紙在卷可查,是以被繼承人柯陳緞並非繼承人有無不明,亦非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或已死亡之情況,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柯陳緞之遺產管理人,與首揭法規定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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