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易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易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施易昇(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加重詐欺(未遂)等罪,經本院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刑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本案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係自民國106年12月至107年1月間之短期間內先後密集犯罪質相當、犯罪類型雷同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共計32罪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劉敏芳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附表:受刑人施易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1│3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4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2│││月││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3、14、15日│107年1月6、16、17日│107年1月6、12、15、16│││││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年度案號│371、2401、5777號│371、2401、5777號│371、2401、577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審││、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號│號││├─────────┼───────────┼───────────┼───────────┤││判決日期│108.03.27│108.03.27│108.03.27│││││││├─┼─────────┼───────────┼───────────┼───────────┤│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4.19│108.04.19│108.04.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否││案件││││├───────────┼───────────┼───────────┼───────────┤│備註│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61號│61號│61號│└───────────┴───────────┴───────────┴───────────┘附表:受刑人施易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未遂││││││├───────────┼───────────┼───────────┼───────────┤│宣告刑│3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5│3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7│16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月│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2日起至同年│107年1月2日起至同年月4│106年12月29日起至107年│││月25日止、106年12月28│日止、106年12月24日起│1月17日止│││日起至107年1月9日止、1│至107年1月12日止、107││││06年12月28日起至107年1│年1月4日起至同年月17日││││月15日止│止││├───────────┼───────────┼───────────┼───────────┤│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年度案號│371、2401、5777號│371、2401、5777號│371、2401、577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審││、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號│號││├─────────┼───────────┼───────────┼───────────┤││判決日期│108.03.27│108.03.27│108.03.27│││││││├─┼─────────┼───────────┼───────────┼───────────┤│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4.19│108.04.19│108.04.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否││案件││││├───────────┼───────────┼───────────┼───────────┤│備註│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61號│61號│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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