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79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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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7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795號原告 施王秋香 訴訟代理人 施文賢 (原告之子)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所長)訴訟代理人 楊茹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所為
107年度交字第795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應行更正之處,爰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壹、程序方面」欄全部及「貳、實體方面:」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第236條、第237條之9等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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