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慧君 間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8號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79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80元。因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尚未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蔡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