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3841號原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蔡再本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
鄭文玲 律師 苗怡凡 律師 歐斐文 律師 徐則鈺 律師被告安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沈士喨 律師
陳世寬 律師複代理人 莊植寧 律師
董浩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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