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偉勇被告廖源郎前一人選任辯護人吳文豊律師被告 陳榮俊
游耀勝 梁育銍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8411、26780、27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傅偉勇、廖源郎、陳榮俊、游耀勝、梁育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