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6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6503號債權人 張財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添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人究為提起訴訟或聲請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狀之內容不合聲請格式,若係聲請支付命令之非訟事件,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表明各款應載明事項。另本件當事人欄之記載亦有誤,請更正(本件非上訴案,何以有上訴人?本件亦非刑事案件,何以列被起訴人?均為誤載),本件若係訴訟案件,請改依訴訟程序辦理。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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