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芝萱原名余姿霈.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6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芝萱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