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92號上訴人 楊瑞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晉榮謝素嬿 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
19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
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法官黃宏欽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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