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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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398號原告中央研究院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寰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契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壹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陸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