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39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訴之聲明所示㈠臺北市○○區○○段三小段7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4分之1㈡臺北市○○區○○段三小段597建號建物,起訴時交易價額,併按原告就上開土地及建物應取得權利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