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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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建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建字第98號原告霖瑩瀝青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緻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雖聲請依調解程序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889,603元,及自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並據以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惟其聲請調解狀同時載明如調解不成立,請即命為訴訟辯論等語,因此其於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889,603元及其遲延利息,既如前述,故本件應徵收新臺幣19,711元,扣除前開聲請費2,000元,尚不足17,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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