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6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真心蓮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代表人乙○○被告甲○○
弄9號共同選任辯護人 曾信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等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巫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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