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玉交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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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玉交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玉交簡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福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0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福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如下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前段:「『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二)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後段:「『回程』途經該路96.4公里處時」。
二、核被告潘福富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2年間,甫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4828號為緩起訴處分,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其於緩起訴期間,卻執意於酒後其車上路,經警所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0毫克,復考量其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之違規為警攔查後,有渾身散發酒氣之情形,顯見其已不適於騎乘動力交通工具於道路上,其恣意騎乘機車上路,已嚴重危害行車安全,幸未肇生事故,復考量被告對於前揭判決給予之緩起訴機會,顯然未加以珍惜並記取教訓,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極高之酒測值所造成對公眾之危險,兼衡其所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之車種、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3頁)及經濟生活狀況(見警卷第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之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蔡嘉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002號被告潘福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黃福富 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102年11月5日以102年偵字第4824號為緩起訴處分,現仍在緩起訴處分期間,猶不知悛悔。復於103年2月14日在花蓮縣玉里鎮春日里泰林地區其所耕耘之田裡,與友人共同飲用米酒2瓶後,於當晚8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花193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欲送友人回家,途經該路96.4公里處時,因未帶安全帽為警攔查,並測試其呼氣中酒精含量為每公升
0.9毫克,已逾每公升0.25毫克。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福富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偵查中時之自白。
(二)被告酒精測定紀錄表一份、花蓮縣警察局花警交字第P00000000號、P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一份。
綜上,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檢察官許建榮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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