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5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鈺婷
被   告  郭興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
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
、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128條前
段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第144條第1項
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第146條本文規定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
依原告提出之債權收買請求暨債權讓與證明書,被告本金債務
之期限利益喪失日期為民國93年12月15日,原告於110年1月20
日始向本院提出起訴狀,請求被告給付所欠貸款,被告則主張
時效抗辯,是原告本金債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利息債權亦隨
之消滅。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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