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振在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毒偵字第10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振在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晚間10時2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24小時及96小時內某時點(扣除警力拘束時間),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法,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104年10月27日晚間9時許,在南投縣○里鎮○○○○縣道3.5公里處為警查獲,當場扣得海洛因1包(含袋重0.22公克)等物,復經警徵得同意,對其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於104年12月16日繫屬本院,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2月15日投檢 蘭謙 104毒偵1069字第25377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而本件被告已於本案繫屬後之105年4月13日死亡,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88頁),堪以認定,爰依上揭規定,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丁婉容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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