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得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鐘得成犯 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得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宣告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下,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茲據受刑人就其所受宣告之上開有期徒刑,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按,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周靖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21日│104年6月29日│104年9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毒偵緝│察署105年度毒偵緝│││第2460號│字第192號、105年度│字第192號、105年度││││偵緝字第544號、第│偵緝字第544號、第││││545號│545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910│105年度訴字第714號│105年度訴字第714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5月27日│105年9月23日│105年9月23日│││日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910│105年度訴字第714號│105年度訴字第714號││││號││││├───┼─────────┼─────────┼─────────┤│判決│判決確│105年6月28日│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察署105年度執字第│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0309號│16628號│16628號│││├─────────┴─────────┤│││編號2、3應執刑有期徒刑5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1日│105年2月19日│105年4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5年度毒偵緝│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字第192號、105年度│第2762號、第3173號│第2762號、第3173號│││偵緝字第544號、第│││││545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71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60│105年度審訴字第860│││││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9月23日│105年8月26日│105年8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71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60│105年度審訴字第860│││││號│號││├───┼─────────┼─────────┼─────────┤│判決│判決確│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14日│105年10月14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察署105年度執字第│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6629號│17541號│17541號│││├─────────┴─────────┤│││編號5、6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