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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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瀆職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三五號
再抗告人樑新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玉祝 右再抗告人因自訴乙○○等瀆職案件,聲請再審,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三一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樑新國際有限公司因自訴乙○○、甲○○瀆職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五二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原審法院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後,提起抗告,復經本院裁定駁回,依法不得再行抗告,再抗告人猶復提起,自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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