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九八號
原告馬拉巴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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