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勞簡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勞簡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簡上字第六二號
上訴人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達夫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三年度勞簡上字第六二號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肆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佰玖拾伍元,該應補繳部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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