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九0號
原告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陳志傑 律師被告鉦尚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鍰南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鉦尚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