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四二號
原告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張郁娟 兼送達代收人右原告與被告今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叁仟叁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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