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5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六五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號│││││││├──┼─────────┼─────────┼──────────┼───┼────┼───┤│1│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寶來地產基金│0七─D五─0一─0│壹│二000││││份有限公司││00一三九0─八││││└──┴─────────┴─────────┴──────────┴───┴────┴───┘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