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二○四號
原告山水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玖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