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勞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基勞小字第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賴敏慧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勞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基勞小字第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