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2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2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2517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陸仟貳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