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9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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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946號
原 告 桃園之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孫蓁華 之承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東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6年2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於得為承受訴訟時
,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2條、第175條
定有明文;又於小額訴訟程序,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
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同法第436條之23、第428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起訴後,其法定代理人由孫蓁華
變更為丙○○,已經丙○○於民國95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聲明承受訴訟,為被告當庭知悉,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二、原告方面:被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
系爭自用小貨車),前於民國95年7月17日上午,由居住在
原告所屬「桃園之心社區」公寓大廈(下稱系爭公寓大廈)
之本件被告訴訟代理人即其廠長戊○駕駛並搭載訴外人即被
告員工 洪富彬 於執行業務後返回公司途中時,由戊○於同日
上午11時許駛入系爭公寓大廈地下室(下稱系爭地下室),
並於同日上午11時27分30秒許,先由戊○騎乘自己所有機車
自系爭地下室出入口正開啟之鐵捲門(下稱系爭鐵捲門)駛
離系爭鐵捲門出入口後,洪富彬即於戊○駛離系爭鐵捲門出
入口之同日時分35秒許,駕駛自系爭自用小客車尾隨戊○後
,欲自系爭地下室駛出,詎洪富彬駕駛系爭自用小客車未注
意系爭鐵捲門已經下降,而逕行通過系爭鐵捲門出入口,致
系爭自用小客車於同日時分37秒許遭系爭捲門壓制車頂,而
系爭鐵捲門亦於同日時分38秒,因系爭自用小客車往前掙脫
而毀損(下稱系爭毀損事件)。原告為修復系爭鐵捲門共已
花費新臺幣(下同)21,845元,本件戊○、洪富彬既係被告
公司員工,且係在執行業務中,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修理系爭鐵捲門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爰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845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原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方面:系爭鐵捲門本有搖控器設計不良情形,如有多人
同時搶按,即會造成系爭鐵捲門升降錯亂,而系爭毀損事件
發生當時,被告訴訟代理人戊○係自正開啟之系爭鐵捲門駛
出系爭地下室,並在外等待洪富彬駕駛系爭自用小貨車駛出
,自不可能由屬於社區住戶有遙控器之戊○按下遙控器,而
系爭自小貨車駛出時,正有現原告法定代理人丙○○駕駛自
用小客車欲自外駛入系爭地下室,並有一輛住戶車輛尾隨系
爭自用小貨車欲駛出地下室,系爭毀損事件可能為丙○○或
另一住戶誤押遙控器,而使系爭鐵捲門下降所致;此外,原
告就系爭鐵捲門出入口處車道亦少裝紅外線感應器,致使系
爭鐵捲門系統無法感應出入口處是否有車輛滯留而為暫停動
作,系爭毀損事件後,原告始在該處加裝紅外線感應器。爰
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件系爭毀損事件發生之經過,有系爭公寓大廈於系爭地下
室之系爭鐵捲門出入口處之監視錄影帶光碟一片、上開光碟
影像翻拍照片一份(下稱系爭翻拍照片)在卷為憑,是本件
爭點厥在於被告員工洪富彬駕駛系爭自用小客車駛離系爭鐵
捲門出入口時,究係因其過失致毀損系爭鐵捲門、或係因系
爭鐵捲門設備本有瑕疵存在而無法歸責於被告。經查,本件
經本院傳喚系爭鐵捲門之代理經銷暨替原告就系爭鐵捲門為
維修之旭棚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乙○○到場,由本院提示系
爭翻拍照片令其為判斷後,經本院訊問結證以「(問)(提
示起訴狀鐵捲門損害照片)維修時,鐵捲門的照片是否即為
如此?(答)是。(問)依你的判斷為何會如此?(答)因
車子過去時,鐵捲門剛好關下來,車子載行進中,鐵捲門也
在下降中,才會造成這樣的損害。(問)車子通過時,鐵捲
門為何會下來?(答)因鐵捲門有設定自動關門,例如20秒
會自動關下或有人按到遙控器,鐵捲門也會關下。(問)設
定自動關門是何人設定?(答)是管委會要求我們設定,但
管委會依照我們給的方法也可以設定。(問)20秒關下是何
意?(答)是怕有人出去不關門,所以會自動關下,以利保
全作業。(問)如一前一後有車要出去,如後面的車也要出
去,鐵捲門會在前車出去後20秒自動關下?(答)會。除非
有裝紅外線光電開關,即裝在門的前後,如有後車停在門的
前後裝紅外線的地方,被紅外線照到,門就不會關下。(問
)原告社區的紅外線有無裝光電開關。(答)有裝,但少裝
一個在門的正下方,但這次撞到之後好像有裝。(問)(提
示社區大門照片,請證人勾選原告社區大門的紅外線是裝在
何處及少裝的地點)少裝會有何影響?(答)車子太短,會
照不到紅外線。鐵捲門就會自動下降。(問)(提示光碟的
連續翻拍照面)請證人指出是否為你們公司的鐵捲門有問題
?(答)這是正常的,剛好上到上面關下,可能是自動關門
或有人按到遙控器。(問)自動關門,紅外線系統是否有照
到?(答)應該是在附近會車,可能是在紅外線沒有照到的
地方。」等語,而系爭毀損事件發生後,原告於95年10月13
日之95年10月份第二次委員會會議紀錄中並有「鐵捲門加裝
感應器」、「車道行車控制器(紅綠燈號)故障修復」之臨
時動議等情,亦有該次會議紀錄一份在卷足憑,是本件依證
人乙○○上開證言,參酌上開會議紀錄,並依系爭翻拍照片
所示系爭毀損事件自被告訴訟代理人戊○駛離系爭鐵捲門出
入口至系爭自用小貨車遭系爭鐵捲門壓制過程,前後僅約4
秒、且系爭自用小貨車與戊○距離僅約一個車身長等情,應
堪認定系爭毀損事件應係原告就其系爭鐵捲門之系統原有瑕
疵所致,尚難認可歸責於被告員工洪富彬所致。
五、從而,本件被告員工洪富彬就系爭毀損事件之發生,依現有
事證及原告主張理由,既難認有可歸責之事由,自不構成侵
權行為。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1,845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自失所附麗,應併與駁回。又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78條、第436條之19,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世旻
附錄: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原告負擔
合 計 1,000元 原告負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李玉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