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勞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上字第30號
上訴人清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成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被上訴人 陳景星 (即 陳詩經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陳郭碧 (即陳詩經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忠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於民國103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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