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三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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