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字第11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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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簡字第1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一一О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六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甲○○於警訊時之自白。2、酒精測定值單一紙。3、測試觀察紀錄表一份。4、酒後駕車酒精測定值超過標準之舉發通知單一份。
三、審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幸未發生其他危害及其曾於八十九年間因酒後駕車過失致人於死並逃逸,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緩刑伍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書各一紙附卷可稽),其仍不知悔改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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