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國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8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國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肆壹伍公
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被告前於民國104
年間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本院以104年湖交簡字第9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3月23日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
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