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0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誠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若蘭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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