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小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16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吳玉菁
被   告  廖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
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
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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